允许教师“罚站罚跑”,细节决定成败

2019-09-27 09:50:34
从“育人”的最终目标来考量,落实惩戒权,不仅仅是在给教师赋权,以及提供管理的便利;同时也是在给教师赋责,提出了更重要的要求。那就是,你要足够了解自己的学生,深入甚至融于他们的世界。

特约作者 | 与归

师生关系,是近年来的一大新闻富矿。这除了与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教育有关外,还和现代教育理念和传统教育观念的摩擦有关。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明确,针对学生的一些违规行为,教师可以进行“罚站罚跑”。虽然尚是草案,但又激起对教师惩戒权的热议。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将来还要进行二审和三审,在此过程中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让其更加合理并被社会大众接受。

打学生与打老师并存,暴力管与不敢管伴生

一则条例到底有没有效、合不合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考察足够的社会意见。这些社会意见,更多的是针对具体社会事件的具体讨论。我们不妨回归具体事件,来审视惩戒权的制定和落实。

近年来,学生和老师之间围绕一个“打”字,发生了太多故事。

远的不说,今年6月份,云南曲靖市富源县一7岁男童,因未完成作业并在课堂上喧闹,被老师用雨伞抽打,导致双腿淤青。事后,富源县官方发布通报称,情况属实,男童家长已谅解该老师,教体局已对涉事教师进行处分。

5月份,网爆山东临沂郯城县第二实验小学一位老师疑似体罚学生,照片中,被打学生臀部出现大面积红肿。对此,郯城县新闻和网络管理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教师韩某体罚学生并致其轻微伤,已被开除并行政拘留。

一方面,是一些学生很“受伤”;另一方面,一些老师也很“受伤”。今年6月,就发生过一起极其典型的事件:安徽铜陵陈瑶湖中心学校老师周安员投江身亡。投江前,周安员先是因为用尺子体罚了一位调皮学生,被该学生奶奶扇了两耳光,尔后又因为处置课堂上一男生和一女生的纠纷,又和男生家长发生冲突。

周安员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尤其是一些教育从业者开始“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甚至隐隐出现了从不能管到不敢管、再到不想管的“思潮”。正如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所说:“一些事情让老师们很寒心。那么我们怎么保护自己呢?我不管就是了,最后伤害的还是孩子。”

毫无疑问,当一些教师在类似的极端案例中产生“不想管”的自保意识后,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都是没有积极意义的。当教师失去惩戒的勇气和底气,教育就会流于“无为”和“无谓”,最终的受害者,当然还是广大学生。

事实上,教师的惩戒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学业上,更多还存在“育人”的深远影响中。“玉不琢不成器”的古训没有错,错的只不过是“琢”的具体方式罢了。以上案例中,我们不能否定掉教师育人的初衷,而是要禁止打人的“伞”和“尺子”。

最怕的结果就是,因噎废食,如南师附小叠山路校区四年级语文老师黄茜所言:“我们现在只能教知识,不敢教做人。”

惩戒不等于体罚,批评不等于辱骂

落实惩戒权,很多人会担心:惩戒会不会异化成变相体罚?如果演变成“体罚合法化”,那岂不是得不偿失?

这种担心,并非不可能发生。

关于体罚,目前诸多法律都是给予明确否定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体罚是违法的,是不被允许的,也是我们应遵守的底线和奉行的价值,这一点应该毫无争议。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批评绝不等于辱骂,具体的界限,其实区分开来并不难。比如,“打”“骂”这些动词指向的就是体罚和侮辱,应被明确禁止,而适当的体力惩戒和语言教育则应被允许。

而从结果导向来看,体罚和惩戒,前者起到的是伤害的后果,后者起到的是应该是让学生记住教训的同时,兼让身体得到锻炼的结果。从目的来看,一个重要标准则是:惩戒是达到警示、教育、促改的目的而避免或尽可能减少伤害,体罚则是造成了明显伤害而未必取得教育目的。

因此,有些人将“罚站”“罚跑”也列入体罚序列,确实是不够严谨、不够科学的。难道说,学生平时不需要站立和跑步吗?从体育的角度讲,这何尝又不是一种促进身体健康的教育方式呢?反而是,对心理的冲击可能比对身体的冲击大得多:羞耻和难过。所以,与其说这是“体罚”,倒不如说更偏向“心罚”

这一点,今年江西有个案例体现的尤其明显。6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实验小学五年级一名学生跳楼自杀致残损害赔偿案公开开庭,13岁的孩子在庭上泣不成声:“我字写得不好……被老师没收作业本、罚站、蹲马步,然后拍照片发到家长群里去,我受不了这样……”

罚站、蹲马步还有探讨和衡量的余地,但是把孩子受罚的情景拍成照片发家长群,显然是不合适的。相比身体上的难受,这种公开的羞辱在心理上造成的难受,才是真正的伤害。而且,在这一案例中,学生一方的律师称,当事老师要求罚站和蹲马步必须罚到出汗为止。这个标准,就显得过于苛刻了。

落实“惩戒”是在赋权也是在赋责

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当然是好事,不仅可以针对性地解决当下突出的校园问题,也是靠拢“文明而高效”的教育方向。但是,这场赋权能不能生效,能不能健康生效,还要看细节:一是要足够有法有规可依,解决教师和家长顾虑;二是在赋予教师足够裁量权的同时,做好安全保障和风险把控。

当然,我们提倡规则要细,也绝不是把教师的惩戒权限制得死死的、一切均照章行事,而是要做到细致而灵活。否则,一旦学生违反校规或课堂纪律,直接按照条款给予相应的惩戒就是了,还要老师或班主任做什么?

教师才是教育学生的主体,教师的功能,不是一部法律或条例就能代替的。这个主体必须是活生生的人,才能教出来有血有肉的人。所以,在规则细化的同时,还要赋予教师一定的拿捏空间,让教师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措施,因人制宜地实施惩戒,使其效果达到最大化。

最能起作用的惩戒,往往不是在学生的缺点或劣势上施加的,而是在他的优点或擅长的领域施加的。比如,对于一个身材肥胖的学生,你非要他蹲马步,这无异于“揭短”,容易造成心理伤害;而对于那些爱打闹的学生,大可以让其做几十个俯卧撑,没准秀了一把肌肉,他心里还很得意。

尤其是,对于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学生,你越是公然夺其颜面,他越是不服;你给他脸,让其尽情表演,他反而不好意思了。举例来说,对于那些上课爱说话扰乱课堂的,大可以“罚”其到讲台上给同学们来段单口相声或即兴表演,既可以活跃气氛,也可以让这种外向学生充分释放后,从而懂得收敛。

总之,从“育人”的最终目标来考量,落实惩戒权,不仅仅是在给教师赋权,以及提供管理的便利;同时也是在给教师赋责,提出了更要的要求。那就是,你要足够了解自己的学生,深入甚至融于他们的世界。当你和学生打成一片的时候,一切问题就不是非“打”而不能解决了。

教书一门“技术活”,育人则是一种“艺术活”。在规则真正落地后,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还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教师学习和培训,除了把规则记在脑中,还要把科学的、人性的教育理念埋进心底。唯有从心出发,惩戒权的教育效能才能焕发。(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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